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恢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新兴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师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少忠,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赵丽卓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