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晶龙小区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晋县鑫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新兴路西侧大正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海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华硕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单君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乾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晋县鑫普商贸有限公司、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硕型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健雄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