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741号
原告:武汉索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169号1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琴。
被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聚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
第三人:王建林,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索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林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