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2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4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三环与308国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冀0528民初2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自2016年7月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2、负担本案执行费17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惩戒措施: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冀0528执2181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福良拘留15日;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冀0528执2181号限制消费令、(2021)冀0528执2181号执行决定,决定将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系轮后查封(期限三年,2025年1月23日到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采取了司法惩戒及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执行请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导致解除强制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斌
本案涉及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