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新兴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帅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少忠,系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被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22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河北君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次的恢复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冀0528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园园
本案涉及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