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3执字1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