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877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1月2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