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3825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瑞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B1-33号。
经营者:高山,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瑞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瑞祥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瑞祥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瑞祥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瑞祥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