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于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