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4民初6528号
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816984G。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媛,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0418270H。
法定代表人:苗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号-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58715422Y。
负责人:*文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