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1766号
原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2元,减半收取6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