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788号
原告:***,女,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被告:姜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被告:张盼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诉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姜雷、张盼想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申请公告。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