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百代世家宁波木业限公司、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64号 原告:百代世家(宁波)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30LLX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81750418270H)。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百代世家(宁波)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代世家(宁波)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