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5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与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均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9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后起诉的***与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即本案合并至先起诉的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与***案号为(2023)鲁0281民初31号劳动争议一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281民初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