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2民初2612号
原告:江苏瑞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BLAM46),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46-1号三楼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0418270H),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瑞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瑞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瑞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瑞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江苏瑞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