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

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1766号 原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2元,减半收取6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