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市东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02民初27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东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亚东、李艳芳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东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市东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80元,减半收取13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锦州市东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人民陪审员  苏成国 人民陪审员  晏桂英
法官助理霍壮 书记员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