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智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92民初205号
原告辽宁智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智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辽宁智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李丽辉
法官助理贾雪 书记员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