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创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有国、济阳县创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25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有国,男性,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济阳县创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经二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济阳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住所地:济阳县经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阳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济阳县创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125执137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济阳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济阳县创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