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9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8.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7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房屋、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执行标的18.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中弘睿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璐璐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张华强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