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

南皮县实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7419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原告南皮县实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2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7行前增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黄 丽
法 官 助 理   许晓晨 书  记  员   宋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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