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

***与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督2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申请。 申请人***称:2015年7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50万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借款项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予偿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申请人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在本院向被申请人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因此,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因涉案合同签订及逾期违约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 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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