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

**与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9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向基业达公司索要完成销售项目的效益工资与追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同期性发放的工资性质存在一定差别,是否构成超仲裁时效需进一步审查;**所主张的效益工资制度依据、**与基业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款费用、是否需一并处理抵扣等基本事实仍需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庞 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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