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716号
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创智大厦1-2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法院表示双方已和解,并及时结清货款。现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述案件的起诉,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