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与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3民初20号
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国丰,***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7元,减半收取5118.50元,由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