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2403财保106号
敦化市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060501100000XXXX账户存款605530.25元。用敦化市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敦化市城西工业园,房权证号FXXXX,丘地号0727-039-063-XXX,面积1249.56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敦化市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敦化市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060501100000XXXX账户存款605530.25元; 二、查封敦化市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敦化市城西工业园,房权证号FXXXX,丘地号0727-039-063-XXX,面积1249.56平方米的房屋。 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48元,敦化市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歆丰
书记员  刘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