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9830号
原告:**全,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09697677A。
法定代表人:朱继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全,男,195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全与被告***、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全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30元,共计4830元,由**全负担。
审 判 长 本清福
人民陪审员 王丽琴
人民陪审员 彭 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