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4509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FFUYJ7P。
经营者:谢卓君,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09697677A。
法定代表人:朱继洪,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9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1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案款121000元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4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20民初905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 斌
审判员 胡 克 中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 丽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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