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5023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FFUYJ7P。
经营者:谢卓君,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09697677A。
法定代表人:朱继洪,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20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9063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已将划拨的案款7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案款132063元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50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120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  斌
审判员     胡 克 中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罗 丽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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