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09697677A。
法定代表人:朱继洪,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合法、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 秀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骆德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