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09697677A。
法定代表人:朱继洪,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合法、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  秀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骆德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