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人民政府、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街上。
法定代理人:王宗培,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骏,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东路58号;
被执行人:陈玉文,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陈玉文支付垫付款4892780.09元,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院在本次恢复执行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了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存款12306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处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已依法送达提取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给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待具备支付条件时由协助义务人支付到本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三渡镇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