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562号
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11号枫叶控股集团贵阳PE管道产业化基地一期工程项目。
法定代表人:徐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洁,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彬彬,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
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43,103.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枫叶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43,103.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凝霜
书 记 员 梁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