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

德江小林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2746号
原告:德江小林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DP4AK4K,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煎茶镇煎茶社区广场新都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林汉友,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仕江,系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51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德江小林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德江小林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收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88元,其未在7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江小林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黔
书 记 员  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