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9957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51T。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冉光从,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冉光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冉光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冉光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8.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