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75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编号:134690334,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690334U,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7488弄25号2幢A区,约定送达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7488弄25号2幢A区,手机号码:189186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编号:214425151,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151T,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太平洋制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2年12月发出(2022)沪0114财保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6,105.04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期限为一年;2023年2月,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上述全部保全措施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6,105.04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详等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