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

冉某;贵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2325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香溪镇先联社区上先组。 被执行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50元(含执行费1,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