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81民初704号
原告***,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诉通辽市泰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