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701261908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
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内0624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108228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下落不明。2022年4月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布控等措施。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在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蒙KM××××捷达牌汽车(注册日期:2010年)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即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镇××号楼××单元××室)。经核实,该房产已在本院(2018)内0624执恢274号案件中以物抵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08228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韩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 都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