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民初2025号 原告: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1503027O1261908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西街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346213663。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正阳门大街国家高创中心东塔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一、判令被告山东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88400元。二、由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一切费用。事 实与理由:被告山东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份,在内蒙古蒙西工业园区神华蒙西煤化股份有限公司焦化一厂化产区域进行VUC治理工程,将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基础砼施工、地脚螺栓埋设、土方回填等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2020年8月15日开工,预计竣工在2020年9月30日,合同价款包工包料造价425000元,外增加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方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途中被告方提出取消配电室建筑施工,故原告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总造价425000元核减配电室工程款1l1000元,计314000元。外增加工程量实际完成五项,其中库区、总洗涤、制氢室基础加深费用50325元;制氢室原图纸位置不符,挖运、回填、破碎原有的混凝土基础费用55590元;控制室房间改造增加更换防火门、断桥铝窗户、屋面防水费用15576元;控制室基础更换下水道及下水井改造费用33369元;总洗涤新建杂质捕集塔并拆除旧基础费用28150元。以上共计工程款497010元,核减次年甲方代付的工人工资208610元,实际尾欠原告工程款288400元,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代付工人工资表佐证。之后原告方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诿至今拒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东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88400元,并承担此次诉讼的一切费用。 被告山东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双方约定的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故双方争议应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双方约定,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现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故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