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花园小区东门南侧一号房三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华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因疫情原因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6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丁 晓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乌日古木拉 书 记 员 卓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