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574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花园小区东门南侧一号房三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华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因疫情原因及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6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丁 晓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乌日古木拉
书 记 员 卓 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