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05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
被执行人广西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号汇金苑A座A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
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广西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87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广西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4172.0元。现因被执行人广西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桂0405执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