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执2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富桂华庭职工住宅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2786306A。
法定代表人:陈俏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0828。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广西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375.8元及利息,执行费1496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注册、车辆登记、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它案在先冻结,本案无处置权,除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均未能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兴投资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已经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光
审判员 凌伟东
审判员 钟 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