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4000号
原告:成都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洪登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爱心珠宝旅游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熊保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爱心珠宝旅游产品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爱心珠宝旅游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其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拆除、维修、安装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双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爱心珠宝旅游产品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