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5037号
原告:***宇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岳壁乡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日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建宝,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
被告:沈阳铝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炭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铝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宇炭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炭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宇炭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宇炭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