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602执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单加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防城港天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缪宽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
法定代表人冯旭林,董事长。
广西通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天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天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