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村镇,组织机构代码755497123。
法定代表人:***,职位。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交不出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