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泉区海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李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鹿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