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镇,组织机构代码7554971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股权登记、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鹿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侯志顺
人民陪审员李会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郄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