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462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宁培育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