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融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向阳大街2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568925697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融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执1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敦惠丽
人民陪审员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振